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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品牌管理 规范卷烟经营行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更新:2023年10月03日 10:04 优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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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品牌管理 规范卷烟经营行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烟草局属于*哪个部门管

烟草局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辖。国家烟草专*局,简称国家烟草局,成立于1984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专营的管理体制,对全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全国烟草行业职工总数约55万人,设有省级烟草专*局(公司)33家,地市级烟草专*局(公司)451家,县级烟草专*局(分公司或营销部)2417家;省级卷烟工业公司19家,卷烟生产点94个;打叶复烤企业26家;各类多元化企业512家;在境外投资设立卷烟工厂和配套企业30家。另有直属科研单位和烟机、醋纤等生产企业。全国有520多万户卷烟零售户,100多万户种烟农户,烟草产业涉及2000多万人的就业与生计。
中国烟草行业实行专*专营体制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以及地方各级党委*、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体制的优势,不断深化改革,强化专*执法,推进科技进步,狠抓基础管理,促进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2018年,烟草行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创新驱动、品牌带动、改革推动,加快培育新动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向好,全年实现税利总额11556.2亿元,上缴国家财政总额10000.8亿元。
内设机构
国家烟草专*局设8个职能司(室):
办公室(外事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政务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规范,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国家局召开会议的计划管理和组织筹备工作;负责督办工作;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总值班工作;起草国家局、总公司的重要文件、会议报告及领导讲话;组织、协调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工作;组织、协调行业电子政务建设;负责编发行业重要信息;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公文核稿、收发传递和文件印制工作;指导行业公文处理工作;管理国家局党组、国家局、总公司印章;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各直属单位印章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局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烟草系统外事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稳定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导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发展计划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行业生产布局规划;编制行业投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投资年度计划;拟订行业技术装备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品产供销、进出口的年度计划;拟订烟草专*品管理名录;核定全国烟草专*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规模;审核烟草系统投资项目和外资投资项目;负责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和招投标工作;编制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分配计划;负责国家局定点扶贫工作;拟订烟草专*品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品价格;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烟草专*品价格信息。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组织起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审查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和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专*管理法规体系和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和专业性公司改革工作;承办行业企业设立、分立、合并与撤销工作;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行业的执行情况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行业依法行政,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承担行业法律咨询工作,指导行业行政机关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推动行业法制建设工作;参与研究和审议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烟草专*法规、政策方面的国际交流。
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
研究提出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的制度、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标准;管理监督行业财务资金;拟订行业税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年度预算;组织行业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编报行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行业各类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审核和编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参与拟订行业财务会计、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拟订行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科技司
拟订行业科技发展政策及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订行业技术装备政策,参与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论证工作;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局、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科学技术委员会、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及创新能力考核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成果评价、推广、奖励;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及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科技经费预算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管理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审核烟草新品种和烟草基因工程事项;负责行业产品质量评价和监督工作;负责行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烟草专*品、烟用材料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及质量市场准入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制订项目年度计划,管理行业用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的*与发布;组织开展烟草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工作。
人事司
拟订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烟草系统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国家局党组管理干部、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烟草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烟草系统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审核各级烟草专*局的设立、分立、合并与撤销;负责烟草系统劳动、工资、保障工作;编制烟草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烟草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烟草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新形势下烟草商业企业如何做好品牌培育工作 - 百度...


烟草品牌管理 规范卷烟经营行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今年以来,尽管市场形势比较严峻,但烟草行业重点骨干品牌仍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对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
作为卷烟*的主体,烟草商业企业在培育重点骨干品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用,使品牌卷烟贴近和满足市场需求。应把品牌培育视为商业企业发展的根本,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培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好工业企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以培育品牌为目标,完善品牌管理体系
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是提升结构、培育品牌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烟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要建立动态的品牌管理体系。要有效运用商品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促进卷烟品牌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别是在品牌引入、退出上遵循规范化、流程化、工具化、痕迹化、公开化的原则,探索建立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是要强化对品牌管理工作的分析和评估。商业企业应针对自身品牌培育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效果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积累经验,发现不足,动态客观地反映品牌的市场表现,密切跟踪行业重点骨干品牌的走势,为工商企业制定品牌营销策略提供依据。
三是要探索建立品牌培育环境评价机制。商业企业品牌培育环境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市场环境规范、品牌管理组织能力、协调运作能力和品牌综合指数等四个因素。要通过品牌培育环境评价体系的创建和实施,不断优化品牌成长环境,逐步形成良好的品牌培育环境。
四是要不断完善工商协同营销体系。自从提出协同营销理念以来,全行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商业企业下一步应积极在协同营销体系的运作模式、流程梳理、结果评价、工商权责对称性等方面进行重点研究和突破。
五是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品牌培育运作模式。商业企业应围绕市场需求特点,积极建立定位清晰、架构合理、流程顺畅、营运高效、保障充分的市场化品牌培育运作模式。
二、以消费者为根本,引导品牌市场健康发展
在培育品牌过程中,商业企业应积极探索,努力把营销服务的节点从零售客户层面延伸到消费者层面,真正把消费者作为提升营销服务水平的支撑点。
一是要积极探索建立面向消费者的品牌营销体系。可直接选取部分消费者和从重点零售客户中选取部分代表性较强的目标卷烟消费者建立动态档案,建立卷烟消费者信息资源数据库。利用收集到的市场信息,研究不同年龄、经济收入、生活方式与品牌目标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消费者行为与口味、包装等细节因素的关系。要以零售客户为载体,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把他们的消费观念向重点骨干品牌引导,提高其对品牌的忠诚度。
二是要科学高效地采集和利用市场信息。要及时准确地采集、分析、利用市场信息,特别是重点抓好信息源头的管理工作,建立全方位的多维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体系。要制定具体的信息处理反馈措施和办法,对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在建立多维度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体系的基础上,要针对信息的采集渠道、使用者、针对性、价值性、时效性建立对各类信息的集成应用管理办法。要规范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处理、回访、评价流程,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发挥市场信息的最大效用。
三、注重研究市场,提高市场需求预测水平
近年来国内外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特别是产业政策的调整,对卷烟消费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产销衔接运行方式更加明确,掌握消费者真实需求成为商业企业的重要任务。在对卷烟需求预测的过程中,要深刻分析和把握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各类因素,根据历史数据,预测产业经济变动对卷烟需求带来的影响,及时调整和完善预测模型。特别是要掌握目标市场各类型消费人群的情况,研究他们的消费能力,把握不同市场的消费特征和变化趋势,并分类进行研究分析,真正把现有的客户分类和市场细分、品牌定位有机结合起来,并通过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提高市场需求预测准确率。

烟草行业都包括什么企业?


烟草品牌管理 规范卷烟经营行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烟草公司、烟草专*局的关系:
中国烟草专*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家人,下辖各直属公司和各省烟草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分工业公司和商业公司。鉴于烟草产业的特殊性,烟草专*局进行烟草专*制度的维护,具有行政职能。烟草公司的叫法一般都是xx烟草专*局(公司)。行政职能主要由烟草专*局(公司)内的专*部门承担。
总体来说,中国烟草体制实行了工商分离,即生产和*分离的形式,如下:
【中烟工业公司】烟厂合并组成中烟工业公司,主要从事卷烟生产,也就是负责烟草生产,属于生产企业。
【烟草公司(烟草专*局)】烟草公司的商业流通这块与市场管理的烟草专*局合并组成新的烟草专志专*局(公司),主要负责烟草专*,烟叶的种植*和卷烟的*。
简单来说,两者的区别主要分以下几点:
1、卷烟厂是工业企业,烟草专*局是商业企业(以后有可能改制为工商局性质的*部门);
2、卷烟厂生产烟,但不能*(*就违法),专*局*烟;
3、卷烟厂只能把自己生产的烟以调拨价*给烟草局,烟草局则把卷烟批发给广大个体零售户,然后在*到消费者手中;两者之间并非竞争对手,而是一种利益调整的关系。
4、消费者不能直接到烟草局*烟,也不能到烟厂*烟;
5、烟草局把从农民手中的烟叶*给烟厂,烟厂不能直接到农民手中*烟叶;
6、烟厂不一定每个地方都有,烟草局是小到每个县都有;
7、烟厂是二级法人。烟草局有四个级别:国家烟草局、省烟草局、市烟草局、县烟草局。一级管一级:一般是国家局管烟厂和省烟草局、省管市、市管县。真正有资格从烟厂进烟的一般是市烟草局以上,县烟草局没有资格到烟厂直接进烟*。
【烟草公司与卷烟厂】前者是商业企业,后者是工业企业,是平行关系。烟草公司司职烟草价值链首尾两端,也就是烟叶采*与卷烟营销;卷烟厂则在中间环节,负责卷烟生产。烟草公司采购烟叶*给卷烟厂,卷烟厂生产完香烟*给烟草公司营销,二者都是企业,不是事业单位。
由于烟草是垄断经营,烟草专*局是烟草国家管理机构,烟草公司是为了政企分家而成立的,每个县级市都有设立,垄断该地区的所有烟草*,是烟草的*商。烟草集团是直接*烟的企业,称作集团是因为烟厂都比较大,比如红塔集团,白沙集团,是烟草的*商。
烟厂的待遇是不错的,如果是一线的制烟工作,由于辛苦,每年下来工资奖金5w+,是有的。比较好的职位是*,或者采购,*的好处是由于烟草是垄断经营,每个烟草品牌都有较为传统的*区域,实际上*压力并不是很大,按步就班的收入也能不错。
烟草公司和中烟工业分属同一行业的上下游,两者市场及工作内容上略有重叠,在中国烟草行业发展态势良好的今天,无论进烟草公司还是进中烟工业对应届生来说都是很好的职业选择!

规范卷烟经营行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烟草品牌管理 规范卷烟经营行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规范经营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实现卷烟良好经营秩序的基础和前提;事关烟草专*制度的巩固与完善,事关行业负责任形象的树立;营销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卷烟经营质量的优劣和品牌培育的成效。加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现代营销水平是卷烟上水平的有力支撑,是实现行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做大做强品牌、提高卷烟经营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举措。行业卷烟*战线的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经营管理、提升现代营销水平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认识上和行动上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筑牢规范防线,加强学习教育,提升营销水平。
(一)把握需求,稳步提高货源采供水平。把握市场真实需求,组织适销对路货源,实现均衡平稳投放,有效满足客户需要是保持良好市场状态、实现卷烟规范经营的基础和根本。
1、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建立健全卷烟市场信息采集体系、消费调查体系和需求预测体系,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城乡居民收入、消费需求变化等因素,参照历史*数据,准确掌握当地总体市场容量、消费结构、客户盈利等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适销对路货源。深入开展订单供货工作,完善预测流程,加强与工业企业沟通协调,优化*类别,组织适销对路货源,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做到畅销品牌不断档、主销品牌有保障、滞销品牌不购进。
3、实现货源均衡投放。健全完善卷烟货源分配管理办法,在细分市场、客户和品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区域的市场、不同业态的客户、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不同时期的*进度,依据可供货源总量及品类结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不同的货源供应策略,力求使合适的销量满足真实的市场、适销的品牌供应真正的客户;要严格加强对大户的监管,控制和压缩千条大户,合理核定月供货量,避免大户扰乱市场。
(二)完善平台,有效发挥网络功能。完善流程制度,增强软硬实力,有效发挥网络在规范经营、痕迹管理与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1、推广应用“135”工作法。“135”工作法的推广应用,有利于规范一线营销人员的工作行为,实现痕迹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要以“135”工作法软件的安装应用为支撑,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业务操作体系,严防违规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网上订货质量。要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进度,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加大网上订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提升网上订货比重,加快订货方式的转型,实现现代流通模式的转变,进一步提高订货工作效率和客户服务质量。
3、加快推进网上营销工作。网上营销是对网上订货的延伸和深化,是现代营销的重要内容。要发挥网络无边界、方便快捷的特点,充分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收集、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宣传推介和客户服务等工作,努力形成与客户互动交流,积极开展个性化乃至*的营销服务,努力实现卷烟营销业务网络化。
4、完善精准营销机制。把精准营销作为培育知名品牌、提升营销水平的重要举措,深入探索不同类型、不同生命周期的品牌在不同市场的精准营销具体操作,构建消费者数据库,实现精准营销向消费者延伸。按照“三维五率”、市场价格、社会库存等基本内容,进一步完善精准营销方案,力争建立一套评价指标简明、操作方法简便、工作流程简化的精准营销模式、标准与流程,实现精准营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三)多方协同,发挥各自营销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工商零多方协同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于提升现代营销和规范经营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发挥工业企业的主导作用。有效利用和切实发挥工业企业在人才、品牌、货源、信息等方面拥有的优势,加强工商深度协同、协作与协商,从产品研发、市场调研、品牌定位、市场营销、宣传促销、计划衔接、货源采供、人员培训等诸多方面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共同增强把握市场需求、加强市场营销、引导消费升级的能力。
2、发挥商业企业的主体作用。在目前行业营销体制下,市公司作为卷烟市场批发供应的唯一合法经销商,掌握着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各单位要切实增强现代营销意识,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学习培训教育,有效增强营销人员的现代营销知识与技能,完善品牌的进退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有效发挥意见领袖、高端场所、集团消费、节庆市场、婚庆用烟等在培育品牌、引导消费中的积极作用;合理利用事件营销、会议营销、情感营销、口碑营销、视觉营销等手段,培养消费偏好,促进消费升级,努力实现营销重心向重点品牌、知名品牌和价值品牌转移。
3、发挥零售客户的主力作用。要通过合理的批零差价、稳定的货源供应、坚挺的零售价格和合理的投放节奏,确保零售客户的合理利润,调动其*卷烟品牌的积极性;要切实加强终端建设,有效发挥其在产品*、形象展示、品牌培育、宣传促销、信息采集、消费跟踪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其店内资源,最大范围与最大可能地进行市场营销宣传,以提升品牌知名度;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新品品吸会、品牌推介会等不同形式,加强对零售客户的教育与培训,使之增加营销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其经营品牌的能力,调动其培育品牌的主动性。
(四)多措并举,健全完善规范经营机制。行业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严规范、少问题,松规范、出问题,不规范、大问题。只有把严格规范经营贯穿于卷烟*工作全过程,才能确保卷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1、牢固树立规范观念。要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认真组织营销人员学习国家局、省局(公司)有关规范经营方面的文件精神、工作要求和规定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员工思想教育,牢固树立“生命线”意识,增强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行业卷烟*工作实现由“要我规范”向“我要规范”的转变。
2、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落实行业有关规范卷烟经营的“六严禁一严控”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建立用制度办事、按流程运作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下决心解决利用卷烟营销谋取个人私利问题。
3、严查违规行为。围绕高价烟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捆绑搭配低价*等重点方面,加大规范经营自查、督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经营行为,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公司)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确保卷烟*工作在规范的前提下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烟草专*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

国家烟草专*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烟草专*局公告 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局
2022年3月11日
(主动公开)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的产品等。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章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八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持有烟草专*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品的购销计划。
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网点。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上市*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的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方式*或者变相*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禁止*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
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链接:《电子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局研究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实施条例》,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2021年11月10日,《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护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决定》公布施行后,国家烟草专*局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并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相关单位、电子烟企业及一线监管人员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1日公布,5月1日正式施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三是对电子烟*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方式;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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