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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强化员工陪凯商标意识,规范商标的使用,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同时提升企业形象、维护企业权益和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等。
3 职责
3.1XXXXX部
负责制定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3.2XXXX
a)负责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
b)负责处理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c)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d)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e)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培训教育;
f)负责与*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3.3各使用部门、子公司
a)负有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b)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c)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对商标侵权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4管理要求
4.1商标注册、续展及变更
4.1.1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主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4.1.2集团办公室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4.2商标的使用
4.2.1许可使用
4.2.1.1其他关联企业使用本公司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总经理同意批准后,由集团办公室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4.2.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4.2.1.3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4.2.2产品使用
4.2.2.1各子公司在产品中需使用商标时,应在设计初按注册商标的图案、字体设计在产品的相应位置。
4.2.2.2商标的印版由印模版管理员按《印模版物资管理办法》予以管理。
4.2.2.3质检员应对产品中印制的商标进行检验,对印制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予以处理。
4.2.3商标的其他使用
4.2.3.1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部门吵乱亩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升森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吊牌、徽标、反光标记、合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商标,一经发现,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2.3.2广告宣传包括印刷品、实物及公司有关福利劳保用品所采用的商标图形和字样的样稿,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4.4商标档案的管理
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集团办公室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刷件和注册证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4.5法律责任
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或采取手段损害本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4.6附责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卫龙就低俗营销致歉,关于低俗营销我国相关法律是如...
低俗营销的高频出现,是因为易于策划和实施,实施成本还很低,最重要的是,这类营销方式的传播范围,甚至可能要比正规的广告和营销更广。越是低俗,就越可能引发反感,导致网络热议,成为话题,后续一连串的转帖、讨论、批判,等于会让存在炒作意图的品牌、企业、艺人(网络红人)获得更多曝光,不花钱白白捡了更为可观的知名度。
发起及参与低俗营销、低俗炒作的人显然都知道,知名度不等于美誉度,顶多是争议重重的名气。但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坏名声很多情况下所能收获的名气价值,远超过没有名气所能获得的收益。
这是因为,低俗营销、低俗炒作不同于其他一些营销、广告传播行为,公序良俗受侵蚀瓦解以及因此带来的影响,既是一个纍积、缓慢的过程,也通常意义上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如果不存在相关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又不够强,低俗营销、低俗炒作就等于只付出短期内“被骂”的代价,却造成了名气提高的事实结果。橡拿穗
一直以来,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滞后,处罚条款偏弱,对违法广告、低俗营销等违法违规广告、营销行为没有威慑力,也让执法部门感到尴尬。新《广告法》的出台,解决了执法依据方面的问题。
该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要求,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违反第九条设定的处罚,除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梁卜自行或委托他人发布广告的个人、组织)将被处以20-100万元罚款。
新《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实施。如果这部法律得以严格执行,9月1日以来在多地发生的低俗营销事件,相关的企业就应当被处以至少20万元的罚款。相信这将非常有效的遏制低俗营销、低诉炒作之风。
问题是,在低俗营销、低俗炒作以较高频度发生的同时,部分地方的广告管理部门(工商机关)却采取了事实上高度容忍的处置,一些个案中只叫停不开罚。很显然,这正是新《广告法》颁布后,低俗营销、低俗炒作非但没有绝迹,相反随着十一黄金周、电商“双十一”、“双十二”、圣诞节-元旦节假期的到来,有愈演愈烈之势。
要遏制这种不良营销和炒作的进一步蔓延,需要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开展职责,各地的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应敦促职能部门尽职监管。与之同时,各地的精神文明创建单位应探索发起针对低俗营销、低俗炒作的公益诉讼,以破除这类不良营销和炒作行为因缺乏权利主张一方,相关的查处、诉讼始敏派终无法激活的尴尬。
购货协议有品牌管理费合法吗

品牌管理费不合法
一、加盟费法律上称为“特许经营费用”,一般也可以称为品牌使用费、品牌授权费、品牌许可费、合作费用、服务费用等等,具体可参考下文:
品牌使用费是不是加盟费?(查看全文)
二、品牌使用费,或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用,其法律定义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悔衡樱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没有使用该品牌加盟费能退吗?(查看全文)
三、合法的收取品牌使用费,即加盟费,加盟公司需要具备加盟资质。如果没有加盟资质是否违法、如何处罚,以及如何查询加盟资质,可参考下文::
加盟资质/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查询《操作指南》(查看全文)
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违法吗?(查看全文)
没有加盟资质的公司法律怎么处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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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分析:加盟合同和服务合同有什么区别?本案运营服务合同被认定为特许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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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认定涉案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法院:需要符合3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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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童装经销合同实质是特许经营合同,童装加盟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判决败诉退还服务费
9、案例解析:签的《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是加盟合同吗,可以退加盟费吗?
10、特许经营合同如何认定?案例:本案《人才网代理合作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
11、特许经营合同和*合同如何区分?本案加盟家居品牌《*合同》进货定金属于特许经营费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伪造、擅*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旅芦辩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拆缺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哗弯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工商标字[2002]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应适用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应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商标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规定而未规定相应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的,处罚幅度可以参照《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规定;
(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适用《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所述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六)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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