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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说明要写什么内容(服装设计说明简短范文)

更新:2023年02月18日 21:04 优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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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说明要写什么内容(服装设计说明简短范文)

[案例索引]

(2018)京0102民初第33515号

(2020)京73民中87号

[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金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诉称,北京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波某公司)*的波某公司(以下简称波某公司)生产的B1601332H、B1601250羽绒服与金某公司设计生产的594723、644402羽绒服实质相似。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会有服装设计图、服装模特图和服装等。金某公司的服装样板排版是平面作品,设计图是美术作品,羽绒服是美术作品。博某公司和北京博某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吸引消费者、提升其产品关注度、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严重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金某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金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博某公司、北京博某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被告(被上诉人)博某公司、北京博某公司辩称,羽绒服是一种商品,是御寒保暖的功能性产品,不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两个产品之间的相似性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共同设计元素,并且两个产品具有相同的上市时间。争议服装由被告独立设计、生产并投放市场。此外,波某公司生产羽绒服,波某公司在北京*羽绒服,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体现,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任何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原告金某公司设计生产了型号为594723的羽绒服,并于9月29日在其淘宝店铺*该羽绒服;2016年6月17日,原告金某公司设计生产了型号为644402的羽绒服。9月13日,该羽绒服在其淘宝店*。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波设计*了一件型号为B1601332H的羽绒服。9月23日,这款羽绒服在其淘宝店铺上架。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波设计*了一件型号为B1601250的羽绒服。9月23日,这款羽绒服在其淘宝店铺上架。2017年2月23日,金某公司在北京博某公司开设的北京西单北大街波司登店公证购*货号为B1601332H、B1601250的羽绒服两件,花费899元;2017年3月3日,北京东方公证处为上述公证出具了(2017) BOE内民证字第02231号。金某公司花费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印刷费6246.4元。

[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第3351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金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2020年9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 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的理由]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

1.艺术品的鉴定

原告金某公司主张的羽绒服不构成艺术品。无论是594、723款中的帽子设计、口袋拉链设计、右口袋下带图形和logo的口袋倾斜,还是644、402款中的燕尾设计、拉链设计、口袋设计,都是服装上常用的设计和组合,并非某公司独创。另外,服装和成衣的设计大多是为了实现服装的基本功能而存在的,服装和成衣之上的艺术美离不开它的功能性。结合原告金某公司提交的批量生产资料,以及该产品当季已停止生产的事实,公众难以将上述服装产品作为艺术品购*或收藏。

2.图形作品的识别

金某公司主张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模特图为平面作品。服装设计图和模特图中点、线、面的选择、排列和组合,都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可能成为作品。从作品类型来说,平面作品主要是服务于实用功能,美术作品主要是用来给人以艺术美。金某公司主张的两份服装设计图和模特图是为服装*而绘制的,其主要功能不是通过图形本身给人带来美的享受,故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

至于博某公司、北京博某公司是否侵犯了金某公司服装设计图、样图的著作权,金某公司一方面未能证明这些图文作品的创作时间,也无法证明博某公司有接触其作品的可能。另一方面,根据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建造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项目或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品。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博某公司将涉案作品公之于众。因此,金某称二被告侵犯其复制、发行、出版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3.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关于博某公司和北京博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原告金某公司不能证明其服装、服装设计图纸和样品图纸在使用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能产生特殊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而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保护的法益。同时,考虑到波某公司作为专*店经营,两家网店的购物热点均以品牌为主,立案证据不能证明波某公司和北京波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也没有证据证明波某公司和北京波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故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要点】

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应与我国产业发展相匹配,综合考虑设计目的、生产规模、个性化等方面,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有利于法益平衡和法律制度协调。

一、服装设计成为作品的条件

服装设计中的智力成果,如图纸、成衣、文字说明等,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它们是否契合作品的特点。首先,从领域来说,服装行业并不排斥著作权法的保护。无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没有将服装业视为工业生产领域,当然排除了版权法的保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服装规定为独立的作品类型,但司法实践中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案例很多。其次,服装设计的相关作品应该是原创表达。总的来说,服装设计图纸、模特图纸、成衣,最能体现作者个性的选择和表达。虽然成衣往往是按照图纸做出来的,但如果不是机械复制而是加上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就会具有原创性。最后,设计图和样图是为*服装而绘制的产品设计图,有可能成为平面作品;服装和成衣之所以能成为艺术品,是因为它们具有美学意义。

二、服装版权:实用功能与艺术美的分离

艺术作品所要求的审美意义,是指该作品通过线条、造型、色彩等元素的组合给人带来的视觉欣赏的美感。为了准确区分普通服装和艺术品,著作权法学者为它们找到了一个准确的界限——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是可以分开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是可以分离的,既包括物理分离,也包括概念分离。物理上的分离是指具有艺术美的部分可以独立存在,而概念上的分离更复杂。

三、回归案例:羽绒服设计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所主张的服装设计图、模特图能够体现作者的选择和取舍,线条流畅,布局合理,富有美感,极具个性特征和独创性,因此可以作为平面作品予以保护。但图形作品本身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平面对平面的复制,按照图形进行*并不侵犯复制图形作品的权利。第一,平面作品可以成为基于其线条、图形等组合所表现出来的工整、规整之美的作品,平面对平面的临摹可以表现出这些美感;第二,著作权法不能沦为保护技术方案或工业生产的工具,否则就会设置专利法等工业产权法。很难证明平面作品是在平面上复制的,不能因为一家服装公司不能证明作品形成的时间,就对平面作品进行保护。

就服装和羽绒服而言,虽然能在整体上表现出一定的美感,但这种美感只是常规特征,并不具有超出通常感知的整体特征。不能因为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变化,就想当然的认为这些服装是原创。同时,燕尾裁剪、领口嵌入设计、伞状下摆等细节设计,一方面属于服装行业常见的设计,另一方面,这些设计都服务于羽绒服的穿脱方便、省布、便携、保暖等实用功能要求。这些具体的细节虽然可以影响羽绒服的穿着体验和功能实现,但很难成为具有艺术美的独立存在,成为具有观赏价值和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此外,涉案羽绒服是季节性的,*旺季过后就退出市场,也是在当季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考虑到中国服装行业的发展,没有必要给予与作品同等的保护级别。因此,这些羽绒服整体上不具有原创性,视觉美感在概念上难以脱离实用功能,不适合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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