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优秀啦小编为关注品牌的同学们准备了损害品牌形象,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

如何看待负面新闻对品牌造成的影响?
如果商品出现过负面新闻,是否还能继续使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估。
1. 商品安全方弊如面:如果商品存在安全问题、健康问题、环境问题或其他负面效应,那么这样的商品可能不再适合使用或*。此时,需要作出明智的决策,以确保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如果可行,相关企业需要采取必要的行动,如企业召回或修复有缺陷的产品,消除安全隐患。
2. 商品品牌方面:负面新闻也会对拍竖商品品牌产生严重的影响。如果商品出现单个事故或受到严重的负面评价,消费者可能会对该品牌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此时袭卜大,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品牌危机公关,通过积极应对和与消费者沟通,尽可能地恢复品牌声誉。
3. 商品营销方面:如果商品出现负面新闻,营销策略也需要进行调整。企业需要在其行销活动中回应各种关注或负面报道。此时,企业可以坦率地面对问题,通过真诚的态度和进一步的积极行动,重新赢得消费者和公众的信任。
4. 商品创新方面:负面新闻可以是一个机会,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创新,提高产品品质和安全性。从短期来看,可能需要降低*量或进行重新定位,但是企业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机遇,从而重新审视产品,调整标准,提高品质和安全性。
总之,负面新闻会对商品产生影响,企业需要积极面对并适时进行调整,以避免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同时使得企业和品牌能够获得可持续发展。
江苏常熟外贸村仿制*大量名牌服饰,这对知名品牌...
江苏常橡神缓熟外贸村仿制和*大量知名品牌服饰消息引发了很多人热议。在现实生活中,仿制和*名牌的现象在网络上是非常常见的。但是仿制并不代表质量不好,只不过是侵犯了原品牌的专利权。毕竟要想*和*品牌的服饰是需要经过品牌授权的。未经品牌方授权而仿制和*品牌的服饰是违法行为。
仿制和*品牌服饰,首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品牌之所以是品牌就是因为经过了市场和消费者的检验,深受消费者信赖,而仿制的服饰毕竟不是品牌生产的,在质量上也无法保证,扰乱了市场秩序;
其次,有损品牌形象。
未经品牌方授权就仿制和*品牌梁模的服饰,如果出现任何问题的话,都会对这个品牌的名誉和市场造成很大的损害,是违法行为;
最后,与品牌形成竞争。
仿制的服饰在市场上的价格要比正品的品牌服饰便宜很多,这样仿制的品牌服饰就会更具性价比,这样也就对原品牌形成了很大的竞争力。
一、扰乱市场秩序。
仿制也属于造假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仿制的服饰出现在市场上,会对消费形成误导,如果任由这样的行为发展的话,整个服饰市场的正反秩序就会被严重扰乱,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
二、有损品牌形象。
虽然说仿制的品牌服饰也有好的质量,但是仿制的服饰毕竟和正品是有差别的。如果仿制的服饰质量不过关的话,这个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就会下降,瞎困这也就导致了这个品牌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三、与品牌形成竞争。
打击品牌造假*行为一直是各级工商部门工作的重要部分,仿制的服饰因为在价格上要比正品服饰便宜很多,所以说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更大,这样就容易减弱正品的竞争力。
名创优品被设计师举报抄袭,抄袭对品牌造成哪些致命...
4月18日,名创优品被设计师举报,设计师反应店铺内帽子印花图案未经其本人许可便被使用。而后设计师与名创优品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并已经和名创优品帽子生产商达成一致,对方表示会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这件事背后反映的是歼稿一种社会现状,原创设计发展的艰难以及版权保护的任重而道远,抄袭不仅损害他人利益,同时也是给自己品牌抹黑的行为,从长远发展来看,这是不可取的。
一、涉及侵权,损害其他设计师合法权益
无论是国际大品牌还是小众原创设计,能够长远走下去一定有自己的原氏唤孝生动力,就像科技发展一样,只有掌握了核心技术才能不断进步发展,而抄袭无疑只是一时之利,窃取他人成果,将其据为己有,违反了相关法律,损害了他人利益,使得其他设计师的心血付之东流,我们国家一直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希望更多原创的设计师、作者能够保护他们的心血成果不被他人窃取,所以抄袭不管在何种层面都是不可取的。
二、对品牌产生负面影响
任何品牌能够长期的运营和发展是和消费者分不开的,试想一个品牌生产的东西一直是无人问津,那么最后它也只能慢慢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之中,现如今由于各方面知识的普及,消费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看重,抄袭无疑让大家不喜欢,因为抄袭而给一个品牌打上烙印,也许很久都不能消退,品牌的生产、*和口碑等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仅在于一时,对于以后的重塑和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品牌形象名誉严重受损。
三、品牌原创能力下降,失去自主创作能力
对于品牌来说创新是第一发展力,一个能够紧链冲跟市场,了解市场需求,有自己的产品理念的品牌才能长久的发展,在这个多样化、丰富化的大市场站稳脚跟,而一个以抄袭为生的品牌,没有自己的坚守,什么产品销量好就抄袭什么,只会使得自身原创能力愈发下降,缺少自己独特的视角和观点,久而久之,完全失去自己的创作能力,只会人云亦云,别人什么样自己就什么样,导致自己不断落后,而且已形成懒惰心态,总想着窃取他人成果,而不想着发展自身,树立自身品牌形象。
品牌延伸会不会危害品牌辩论赛五百字正方

品牌延伸的利弊及对策分析
一、品牌延伸给企业带来的利益
1、减少顾客购*的知觉风险
研究表明,消费者在购*商品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产品品牌所提供的先验知识的影响,他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不同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存在着形象上的差异,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和购*行为,若消费者带着对原有品牌的信任感,就会感到购*风险大大降低,就愿意试用或购*延伸产品;而对于新的品牌,消费者要重头开始做购*决策,进行产品信息搜索,这样消费者会觉得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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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新产品的市场进入成本
进行品牌延伸比推广新品牌享有更低的营销成本,有研究表明,平均而言,在美国市场上推出一个新产品要花费3~5千万美元,而采用品牌延伸则估计可节省40%~80%的费用。如果是使用家族品牌做品牌延伸以推出新产品,可以使品牌的广告费用在多种产品之间分摊,大量节省新产品的广告费。如果延伸产品使用与主导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与标签,就不必对包装、标签进行重新再设计和重新再印刷,从而大量节省包装和标签费用。
3、满足顾客多样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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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产品结构若不能根据环境的变化而进行调整,那将意味着灭亡,产品和生物一样,其本质在于变化。
适当的品牌延伸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公司必须不断地调整自己的产品线,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态势。将公司的产品多样化,创造新的产品,以及将大的库存品种细分成多个更小的品种,这样既保迅隐证了主品牌产品能不断演变,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又能使零售商更难以用自己的品牌来代替这些“品牌家族”。使用品牌延伸不断推出新产品、宣传新的形象,既可满足顾客变化着的需求,以吸引顾客,又可提高顾客对该品牌产品的购*率,形成顾客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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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的忠诚。
4、扩大核心品牌的影响与声誉
利用品牌延伸成功推出新产品会反过来进一步提升原有核心品牌的知名度竖昌尺和美誉度,因为品牌延伸一方面能增加该品牌的市场覆盖率,使更多的消费者接触、了解该品牌,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另一方面,消费者使用延伸产品的良好体验和感受,有可能反过来提高核心品牌声誉,产生积极影响,使核心品牌的地位不但不会因为品牌延伸下降,反而会因此而获得提升。
5、明晰品牌内涵,增强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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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品牌延伸的战略使用,有利于重塑品牌的形象,明晰品牌内涵和界定品牌参与竞争的市场,并把原有品牌的核心承诺扩展到新顾客身上。比如施乐公司向数字打印机、扫描设备等办公设备的软硬件做品牌延伸,从而使人们对施乐的印象由“复印”转向“文件处理”。成功的品牌延伸有利于顾客对公司产生专业感、信任感和忠诚感。因为成功的品牌延伸会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良好联想,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品牌和公司的信赖。如耐克从跑鞋向其他运动鞋、运动服、运动设备的延伸,加强对“高品质”和“运动”这两个属性的联想。
二、品牌延伸使企业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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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原有品牌的形象
无约束、无策略的品牌延伸的真正危险之处在于品牌形象的消耗,而品牌形象驱动品牌的价值。产品品牌是产品独特性的代表,即只有能充分体现产品属性的品牌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据有利地位,这就是心理学上所说的“莱斯托夫”效应,如“劳力士”意味着高贵和气派。如果视目标市场的差异于不顾,在各个细分市场上进行品牌延伸,不但会造成目标市场的混乱,更可怕的是会使原具有独特属性的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的品质形象受到极大损害。例如,一向以质优价贵著称、象征身份和体面的美国“派克”钢笔,以其高品质的形象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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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笔之王”。后来公司采取品牌延伸策略,把“派克”品牌用于每支售价仅3美元的低档笔,由此破坏了“派克”钢笔在消费者心目中的高贵形象,致余高使派克公司非但没有打入低档笔市场,反而在高档笔市场大为失利,更悲惨的是为竞争对手克罗斯公司进入高档笔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
2、品牌淡化
品牌延伸容易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进而导致品牌淡化或品牌稀释。任何一个成功的品牌都蕴含一个定位,如“百事可乐”定位为“年轻人的可乐”,而这种独特的定位对消费者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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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注意力也集中于此。但如果这一品牌同时被用在两种或多种不同商品上,很可能模糊消费者的视线,因此这一品牌也就很难再成为类别产品的代名词了。
3、消费者心理冲突
不合理的品牌延伸将会造成消费者的心理混乱,影响原有品牌的市场定位。一个品牌的成功过程同时也是消费者心中产生的对该品牌特定的心理定位过程,如果企业把品牌延伸到与原有品牌不相容的产品上,就会动摇这种特定的心理定位,使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发生冲突。比如,美国Scott公司生产一种舒洁牌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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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纸,“舒洁”本来是卫生纸市场上的头号品牌,但随着“舒洁”餐巾纸的出现,消费者心理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三九集团是众所周知的以“999”胃泰成名的一家制药企业,后来将“999”品牌延伸到啤酒行业,给消费者心理造成一种抵触情绪。
4、形成“跷跷板效应”
一个名称代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有差异的产品必然会导致消费者认知的游离和模糊化。当延伸产品在其市场上处于绝对竞争优势时,那么消费者就会把核心品牌的类别定位在延伸产品上,这样随着延伸产品的崛起,无形之中就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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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核心产品的竞争优势。这种核心产品与延伸产品竞争态势的交替升降变化,就是所谓的“竟食效应”或“跷跷板效应”。例如,在美国市场上,“Heinz”原本是腌菜中的名牌,而且它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后来公司把“Heinz”延伸到番茄酱市场,做得十分成功,使“Heinz”成为番茄酱品牌的第一名;然而不幸的是“Heinz”在腌菜市场上却被“Vlasic”所代替,丧失了该市场上第一品牌的地位。
5、产生“株连效应”
一个品牌延伸产品的失败会伤害整个品牌连锁系统,品牌延伸策略下的几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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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只要有一种产品在市场经营中失败,就可能波及到其它产品的信誉,影响其它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甚至导致消费者对整个品牌的“全盘否定”,即产生“株连效应”,尤其是当延伸的新产品技术还不成熟、质量还不过硬时,更容易出现这种危险。
三、如何成功实施品牌延伸战略
从以上对品牌延伸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品牌延伸虽然能给企业带来利益,但也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那么,企业应当怎样进行品牌延伸,避免风险的产生,保证企业品牌的保值增值呢?
1、延伸品牌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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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核心价值是品牌资产的主体部分,也就是品牌承诺,即品牌能带给消费者的利益。一个成功的品牌有其独特的核心价值,品牌延伸应以尽量不与品牌原有核心价值和个性相抵触为原则。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品牌延伸不偏离品牌的核心价值呢?
首先,识别品牌核心价值的包容性。品牌核心价值的包容性是指品牌的核心价值是否与延伸产品所需的核心价值相同或相似。许多学者认为品牌延伸效果好坏、是否成功主要看延伸产品与核心品牌之间在产品特点、产品所需的技术和工艺、产品使用者、产品的*渠道等方面是否存在相似性,笔者认为这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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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现象而非品牌延伸的本质。品牌是否可以延伸到延伸的产品中去,主要看品牌的核心价值是否包容延伸的产品。万宝路从香烟延伸到牛仔服、牛仔裤等服装产品,并不是产品的相似性,也不是渠道资源的共享,而是万宝路张扬的“勇敢、冒险、进取”的品牌精神理念。所以品牌的核心价值越包容延伸产品,延伸就越容易取得成功。
其次,明确核心品牌的市场定位。核心品牌的定位偏向功能性还是偏向象征性,属性定位还是非属性定位,对延伸效果、成功与否有着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讲,偏向非属性定位,有象征意义的如地位的定位更容易取得延伸成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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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向属性、功能性定位的产品很难延伸成功。劳力士(Rolex)手表的尊贵地位定位比功能定位的天美时(Timex)手表更容易实现延伸。金利来——男人的世界,是个非常成功的服饰品牌,其品牌的定位是产品的使用者及其品牌的象征意义而非功能意义,因此金利来容易延伸到男式产品,但不能延伸到女式产品。
最后,确定品牌的延伸范围。品牌的延伸范围是受两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一是品牌的可延伸性,其二是延伸产品与核心产品的相似性。品牌的可延伸性说明了核心品牌理论上可以延伸的最大范围,而延伸产品与核心产品的相似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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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可实际延伸的范围,也就是说,核心品牌的资产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转移到延伸产品上。如果延伸产品与核心产品完全相同,则品牌的资产几乎可以实现完全的转移;如果延伸产品与核心产品完全不相似,则品牌的资产完全不能转移;如果延伸产品与核心产品部分相似,则只能实现部分资产转移。
品牌请形象代言人是否违反了商标法?
不违法商标法,但是呢,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2019年9月1日已经施行的《广告法》(以下简称为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表面看,这只是将以往的广告法理论中已经成熟的定义(也被称为“荐证广告”)通过立法的形式波澜不惊地予以引入,然而,认真研究新广告法的相关法条可以看到,相比2015年修订前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旧广告法),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无论在主体范围、广告内容还是责任追究上都发生了体系性的重大变化。从广告心理学的角度说,代言广告对于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增强广告的可信度等方面都具有其它形式广告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然而由于以往法律法规的缺漏,对虚假代言广告存在打击不力的突出现象,而新广告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新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主体范围。
在旧广告法中,没有“广告代言人”的明确定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条款重要有两条:一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显然,按照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告代言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所代言的广告要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第二,广告代言人限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换言之,在药品、医疗器械领域之外以个人名义代言的广告,是不受旧广告法约束的。这就导致了因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而导致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如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事件,葛优代言的“亿霖木业”广告事件、邓婕代言的“三鹿奶粉”广告事件等。
新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明确旦中定义,显然对旧广告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地解决。根据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新广告法体系中的广告代言人包含如下含义:第一,广告代言人包括广告主以外的,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包括代言机构,也包括代言个人,既包括名人代言,也包括普通消费者代言。换言之,不仅大家熟悉的名人、明星、专家可以代言,即使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形象的路人、学生、家庭主妇,只要现身说法对相应产品进行了介绍、推荐,也被视为广告代言人。这是因为,普通人是与目标受众很接近的人,他们是目标受众中的一员,有助于提高广告的亲和力。第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不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而且可以仅仅使用其形象作代言,例如,在介绍某一化妆品品牌时,仅出现刘嘉玲的照片,同时出现旁白“很多明星都在使用这款产品”,那么,即使刘嘉玲本人或其姓名并不在广告中出现,也可认为其伏带凭借形象对该款产品进行了代言(当然,不包括其形象被盗用的情形)。
其次,新广告法限制了广告代言人的代言商品(或服务)范围。
前文提到,在旧广告法中,明确禁止广告代言人代言的范围只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而且只限于不得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换言之,如果是非“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就可以自由代言,而且,即使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只要规避“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身份,也可以进行代言,例如,以足球明星或者普通家庭主妇的身份,就完全可以代言。显然,对广告代言人代言范围规定的不足,也是导致广告实践中大量虚假广告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新广告法新加入了大量条款,对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范围进行了周密、详细的限制。
第一,广告代言人必须如实陈述是否使用过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模厅山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以后成龙如果再做类似霸王那样的洗发水广告,如果自己实际上并未亲身使用,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广告代言人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中完全禁止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广告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中,不但“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不得代言,而且禁止一切代言人代言。
第三,广告代言人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中代言主体范围受到限制。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涉及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种养殖等广告中,诸如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业人士、用户(受益者)等不得进行代言。
最后,新广告法强化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在旧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旧商标法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只规定了代言机构或者组织承担责任,这个前文已经提到;第二,之规定了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但没有提及行政责任;第三,对于虚假代言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需要过错,语焉不详。同样,新广告法对这些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的回应。
进一步加重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显然,代言人特别是一些名人、专家在从事代言行为获取高额报酬的同时,实为利用其高知名度和对广大消费者进行了影响、引导,理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况且,这些名人、专家获得的报酬表面上是从广告主那里得来的,实际上这些报酬通过产品的*后转嫁给了消费者,他们没有理由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广告领域,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追究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即“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构成虚假广告,并且造成消费者损害,则不论广告代言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是否明知广告虚假,都要无差别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星光灿烂的大名人还是貌不惊人的路人甲,今后在代言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时,要更为慎重,不然难免官司缠身。
第二,增加了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行政责任。新广告法第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综上所述,而新广告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解决广告领域特别是虚假代言等一系列顽疾,一句话,今年9月1日以后,在广告领域代言要小心守法,不然难免重责缠身。
以上就是优秀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损害品牌形象,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优秀啦。